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我校内部审计规定》(福大监〔2015〕3号)及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经2018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8年1月21日
我校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我校内部审计规定》(福大监〔2015〕3号)及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管理部门是指科技处、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和科技开发部。
第五条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审签。主要指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监审处、科研管理部门会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对其经费财务决算进行的审核。具体审签范围,按照国家及科研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二)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指监审处根据上级安排、本部门工作计划安排或科研管理部门委托,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第六条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审签的主要内容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2.经费支出是否符合概算或预算范围和标准,预算调整是否按科研管理部门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
3.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4.其他需要列入审计的内容。
(二)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体制是否顺畅;
2.项目负责人、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是否明确并有效执行;
3.科研经费内部制度控制是否有效,科研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程序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严格执行;
4.科研经费收支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5.其他需要列入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科研经费审计的程序
(一)科研经费审签的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情况,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将经费决算表报计财处审核签章;
2.监审处在计财处完成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项目负责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审签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或修改;如发现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以纠正;
3.经审查后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费决算表,经监审处签章后,项目负责人领回相关资料,审签工作结束;
4.监审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二)科研经费审计的程序
1.监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科研管理部门委托,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2.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监审处向科研管理部门、相关学院或科研项目组发送审计通知书;
3.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监审处报送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
5.监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6.监审处向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按照《审计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落实。监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八条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资料
(一)科研经费审签所需资料
1.经批准的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
2.项目明细账(加盖计财处财务专用章);
3.经项目负责人签字、计财处签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表;
4.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的预算调整审批表或说明;
5.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审计所需材料
1.审计委托书;
2.课题组承诺书;
3.经批准的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
4.项目明细账(加盖财务部门专用章);
5.经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签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表;
6.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的预算调整审批表或说明;
7.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监审处或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可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